第七次全國環保大會和隨后召開的第四次全國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工作會議,都對核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們必須深刻領會會議精神,充分認識發展核電是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的迫切需要,充分認識確保核安全是核電發展的先決條件,充分認識高標準嚴要求是核電發展的本質屬性,充分認識嚴格有效的監管是核安全的重要保障,確保核電安全發展。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發展核電是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
世界發達國家核能平均占能源總供給的比例在20%左右,法國則達到78%,日本為26%。對于我國這樣一個人口眾多的國家,核電也將成為保障我國能源安全的必然選擇。
預計到2020年,全國電力裝機總容量將超過12億千瓦。如果采用化石能源,僅發電一項大約每年需消耗超過30億噸標準煤。核電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技術已經成熟,且具有單機容量大、燃料消耗少、占地面積小等特點,成為可以大規模開發利用的能源。
同時,發展核電也是環境保護和應對氣候變化的必然選擇。在我國現階段電力構成中,煤電約占80%的份額。計算表明,一座百萬千瓦級的燃煤電廠,年消耗煤240萬噸,排放二氧化碳588萬噸、二氧化硫4.4萬噸、氮氧化物2.2萬噸。
日本福島核事故發生后,世界各國發展核能的信心普遍受到了沖擊,但除個別國家政府因其政治需要宣布放棄核電外,都宣布要繼續大力發展核電。50多年來,我國形成了發展核電的工業基礎,積累了豐富的核電建設、運行經驗,切不可因噎廢食而放棄發展核電。
二、提高認識,充分認識確保安全是核電發展的先決條件
從福島核事故可以充分看到核事故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公眾對核事故的極度敏感性,二是核事故影響的廣泛性,三是核事故后果的難以恢復性,四是核事故處理的艱巨性。
正因核事故具有以上特點,任何核事故都會引發公眾的不滿、社會的動蕩,可能導致意想不到的后果。核安全關乎公眾利益、關乎社會穩定、關乎政權安危、關乎國家未來。因此,防止核事故,確保核安全是發展核電的先決條件。
我國政府歷來高度重視核安全,在核電發展之初,就確定了“安全*,質量*”的方針,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核安全法規體系,采用與接軌的核電標準,實施中央政府直接、獨立的核安全監管。幾十年來,我國核電一直處于安全狀態,未發生過核事故。
日本福島核事故發生后,國務院迅速研究部署,對核電廠開展了核安全綜合檢查。結果表明,我國核電廠的安全是有保障的。但我們一定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和高度的警惕,容不得半點的麻痹和松懈,必須切實提高對核安全重要性的認識,對核安全要懷有敬畏心理,堅持并發展“認真、嚴謹、質疑、保守”的核安全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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